新闻动态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包括肇事后逃逸(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和因逃逸致人死亡两种情况,分别对应两种法定刑。实践中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情况却更为复杂,司法实践中争议很大,相关的司法解释也存在一定的曲解。

一、“逃逸”应包含“逃避救助义务”和“逃避法律追究”双重含义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笔者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车辆驾驶人的义务,可以概括为救助义务和自觉接受法律处理(或制裁)的义务两个方面。

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逃逸”解释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笔者认为,这样解释太过片面。尽管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主要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但客观上也逃避了救助义务,逃逸应包含“逃避救助义务”和“逃避法律追究”双重含义。根据《刑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交通肇事后逃逸所逃避的不仅是法律追究,更重要的是逃避了抢救伤员的法定义务。

二、“逃避救助义务”包含“积极逃逸”和“消极逃逸”

“逃避救助义务”包含了两个量刑层次,即“积极逃逸”和“消极逃逸”。交通事故发生后,如果有人受伤,行为人就因其肇事行为而产生了救助伤员的法定义务。在刑法所保护的众多法益中,生命健康权显然是最重要的法益之一。如果行为人在肇事后逃避救助义务,就可能使被害人的生命好健康遭受严重威胁,例如被害人可能因没有及时获得救助而死亡或残疾。

“积极逃逸”将伤者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这种情况下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行为人主观上是放任被害人的死亡或严重残疾,属于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间接故意),应当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和第二百三十四条,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消极逃逸”是指仅仅逃离事故现场,逃避救助被害人的义务,被害人还有获得其他人救助的可能。这种情况下造成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的“因逃逸致人死亡”定罪量刑,在学理上称为交通肇事罪的结果加重犯。

三、“逃避法律追究”的法益侵害性低于“逃避救助义务”

“逃逸”规则欲保护的核心法益应当是生命健康权,首先应确保交通事故中伤者的生命、健康等法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其次是公共交通中其他不特定人的法益。由于道路交通处于一个开放的空间,为防止损害的扩大,肇事者必须保护现场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防止因没有保护现场、没有设立警示标识而发生新的交通事故,使公共安全受到损害。

一般情况下,逃避法律追究的同时也逃避了救助义务。但实践中也有少数履行了救助伤者的法定义务之后,单纯“逃避法律追究”的案例,例如行为人将伤者送到医院后逃跑的。或者被害人已经当场死亡,行为人因害怕受到法律追究而逃跑。从法益的角度看,“逃避救助义务”侵害的是被害人的生命健康权,“逃避法律追究”主要侵害的是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制度所保护的法司法资源。单纯“逃避法律追究”显然比“逃避救助义务”的法益侵害性要小一些,情节显然比“逃避救助义务”轻微一些。因此,单纯“逃避法律追究”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第二个量刑档次——三到七年有期徒刑。

四、逃逸后能否成立自首

“逃逸”本身已经包含“逃避法律追究”的含义,表面上看,似乎和自首的规定存在矛盾。但仔细分析,交通肇事逃逸后仍然可以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因此,交通肇事后逃逸能够成立自首。

但根据“逃逸”包含“逃避法律追究”和“逃避救助义务”双重含义,逃逸后自首的认定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是在未履行救助义务的情况下逃逸,逃逸后再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的,在认定自首时应从严掌握,原则上不得从轻或减轻处罚。如果是在履行了救助义务之后或被害人当场死亡的情况下逃逸的,在逃逸后再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的,一般应依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肇事后逃逸”的法定刑为基准,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和从宽处罚的幅度。 

×

打开手机,扫一扫二维码
即可通过手机访问网站并分享给朋友

扫一扫
关注微信公众号

联系我们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38号蜀都中心一期2号楼7楼
电话:028-86638913 18980456061
邮箱:faao999@163.com
服务号:法奥律师事务所
订阅号:法奥律师
邮编:(P.C):6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