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杨文辉
副主任,合伙人,执业律师

律师介绍

  • 汉族,党员,本科,在读法学硕土, 专业:法学刑事。现任职务:成都市律师协会第八届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委员、监督与惩戒专们委员会执行委员;律所党支部书记、合伙人、执委会成员、副主任律师。部队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三等功一次,2021年度被成都市律师协会宣传委员会评为“优秀委员”,2022年度被成都市青羊区司法局、律师协会评为“优秀律师”。

工作经历

  • 历任职务:武警北京总队军人、预备军人培训排长、编辑、记者、法务部经理、法律风险防控总监、律所法务部主任、律所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组成员、律所讲师团成员。各类重大、复杂、疑难民事和刑事案件,处理企业与企业、企业与个人合同、婚姻家庭、经济纠纷等诉讼、非诉法律事务及企业员工法律知识培训、社区法律知识讲座。 负责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法律事务/起草、审核公司相关合同方面的法律文件/拟定公司法律规章制度和法制建设方案/参与处理公司内外经济纠纷和公司重大业务谈判等 拥有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工作经验,了解各种法律文件;熟悉各类公文、法律文本的书写;具有较强的表达和沟通能力;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辩护能力,为人正直、遵纪守法;具有很好的团队合作精神。 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以来上百篇著作、论文在各种报刊、电台、杂志发表。为上百家企业提供过法律服务。具有雷利风行、干练的办案风格和深厚的法学功底,在法律实务操作和辩论技巧上独树一帜。

代表业绩

  • 1、成青公(刑)拘通字【2018】1405号,蒋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取保,不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 2、泸公龙分(经)拘通字【2016】294号,王某某合同诈骗案取保,不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 3、2016川01刑初241号,吴某某共同犯制造毒品麻古118.7克、半成品357.37克,判处有期徒刑15年,没收个人财产9万元。
  • 4、2018川0121刑初373号,蒋某强奸案,判处缓刑。
  • 5、2016川0184刑初387号,谢某某共同犯罪寻衅滋事案,判处缓刑。
  • 6、2017川0124刑初182号,洪某共同犯罪抢劫案,判处缓刑。
  • 7、2017川0121刑初237号,江某某两次贩卖毒品案,判处1年零3个月,罚金5千元。
  • 8、2018川刑终178号,陈某某贩卖毒品1000克上诉案,判处无期徒刑
  • 9、2018川刑终483号,肖某某共同犯制造毒品72.229千克、半成品61.085千克,辩护为从犯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5年、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上诉案。
  • 10、2018川18刑初22号,高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一审、上诉案,判处有期徒刑10年,罚金2万。
  • 11、2018川0191刑初945号,李某贩卖毒品K粉9.61克案,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罚金2千元。
  • 12、2018川16刑初38号,李某某贩卖毒品1005.78克,判处无期徒刑、没收个人财产4万元。
  • 13、2018川01刑初427号,邱某某贩卖毒品22.72克、K粉340.12克,制造毒品747.81克案,辩护犯罪未遂、坦白情节、立功表现,法院予以采信判处有期徒刑15年,没收个财产10万元。
  • 14、2018川01刑初407号,李某共同犯制造毒品案,查获甲基苯胺7308.6克、含甲基苯胺成份固液混合物10.5199千克、含甲基苯胺成份褐色液体10.55千克,辩护为从犯法院采信,判处12年。罚金10万。
  • 15、2018川01刑初23号,李某共犯制造毒品3000克案,判处无期徒刑。
  • 16、2019川1802刑初85号,屈某诈骗案。涉案金额400余万余,判处有期徒刑5年,罚金8万元。
  • 17、2018川14刑终186号,陈某共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审、上诉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8个月,罚金12万元。
  • 18、2018川0107刑初493号,张某某共同犯组织买淫案,检察机关向法院量刑建议10-11年,指控为主犯,辩护为从犯,法院予以采信,判处有期徒刑7年,罚金50万元。
  • 19、(2019)川0107刑初17号,杜某某与他共同犯诈骗罪,已经关押1年零7个月,法院审判阶段介入,经过与检察院沟通由诈骗罪更改为敲诈勒索罪,获刑1年零8个月。
  • 20、(2019)川0191刑初582号,本案至二审,冯某某猥亵儿童罪,本案起刑为5年,因情节严重,是终获刑6年,二审予以维持。
  • 21、2020年赵某制造毒品案,广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以起诉。
  • 22、成温公(经)拘通字【2020】520号,何某诈骗罪案撤案。
  • 23、金公【高】取保字(2021)107号,龚某某聚众斗欧案撤案。
  • 24、(2022)川0117刑初387号,龙某某运输毒品35.15克,轻判9年。
  • 25、雷检刑不诉【2023】152号,黄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检察院决定不予以起诉。
  • 26、阿左检刑不诉【2024】38号,孙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检察院决定不予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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