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峰与骏鹰土地使用权纠纷代理汇报
——戴莉律师
案情简介:
登峰系建筑商,骏鹰系鞋企。2007年登峰以全垫资形式承建骏鹰位于金堂工业园区厂房,2008年房屋竣工交付前夕,骏鹰资金链断裂,被多方起诉,登峰亦立即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欠款700余万元,一审双方达成调解,骏鹰同意以在建的厂房及土地使用权(9906.60平方米)抵债,调解书特别注明,土地使用权证书在办理过程中。2009年金堂法院再审该案,诉讼过程中,登峰中途退出庭审,法院做出撤诉裁定,并注明可上诉,登峰上诉,被中院“以驳回起诉裁定不可上诉为由”驳回上诉。
在一审调解生效后再审前,登峰与国土局订立《国有土地出让合同》该宗土地使用权已于2009年登记于登峰名下。
撤销调解书裁定做出之后,骏鹰其他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过程中,金堂法院将已经登记于登峰名下的土地作为骏鹰财产予以查封。登峰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上诉又以执行异议不可上诉再被驳回。因此该宗土地自2009年被查封至今已10年。因该案矛盾突出,金堂法院将该执行案与双流法院交换,现该案由双流法院办理。
骏鹰于2018年在双流法院释明之后,向金堂法院提起确权之诉,理由主要为:原调解书撤销后,应当恢复到调解书前的权利状态,骏鹰系该宗土地使用权人,且建筑物也属骏鹰所有。该案在一审中,法院以该案属于土地权属争议,应当先行经过前置程序为由,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骏鹰上诉,二审以“本案土地争议,已经有登记,属于法院审理范围为由”发回重审。
接受委托:
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于2019年年初接受委托,指派戴莉律师即本律师办理该土地确权案件。本律师与登峰原代理人多次交谈,了解到他们的观点主要为:撤销裁定错误,原调解书未被撤销,效力仍在。并且了解到该案一直矛盾非常突出,现该土地价值增值,达数千万元,骏鹰提起诉讼实际是为其数十名债权人争取权益,所有诉讼费用由债权人筹集。
本律师对10年来该纠纷产生的全部诉讼资料反复仔细阅读,并对调解、执行及工业园区国有土地出让争议相关的程序法、实体法做深入研究后,提出与前任代理人不同的抗辩思路及观点。
代理观点:
原告骏鹰观点:
骏鹰以与金堂工业园区订立的《项目投资协议》、向金堂县财政局缴纳的4万元土地费、各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建厂的文件、撤销调解书裁定、国土局会议纪要等证据证明其在调解书签署前即是该宗土地权利人,国土局根据已被撤销调解书错误将该宗土地登记于登峰名下。
登峰代理人戴莉提出的主要观点:
1、骏鹰从未取得过该宗土地使用权,登峰是自国土局受让该宗土地
骏鹰的《项目投资协议》不是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即使骏鹰履行完毕该协议后,仅仅获得一个债权,可以请求国土局与之订立土地出让合同,而非物权。
至于其他关于规划部门及计经委的批准文件,只是此类行政机关许可建设该项目,而非土地出让的法律性文件,且规划局这些部门也不是土地出让部门。
故骏鹰上述证据不能证明其已获得土地出让权
2、关于撤销调解书的法律后果
调解书被撤销的法律后果仅仅是赋予双方和解协议之上的国家强制力丧失。
如果调解书没有履行则不必再履行。如果已经主动履行,则需在1年的除斥期间及时行使撤销权。如果被强制执行,则需申请执行回转。
而本案的调解书既没有被骏鹰主动履行,也没有被法院强制执行。因为该调解书是以骏鹰尚未取得的标的物做抵偿,在生效后,骏鹰仍然没有取得标的物,骏鹰或者任何一方都不能履行或执行该调解书。故调解书的撤销显然不能让骏鹰获得土地使用权
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采纳本代理人提出的观点,认为骏鹰在原调解书签署前,并没有获得该宗土地使用权,驳回其诉请。二审维持原判。
案件总结:
该案系金堂县一个长达10年不能终结的著名纠纷。在本代理人参与诉讼后,帮助法院对工业区园区土地使用权利状态方面的问题形成正确的法律判断,得到当事人及审判人员的高度评价。通过该案的代理工作,本人更加深刻认识到,复杂疑难案件的确需要比较扎实的法理基础,我们唯有加强学习,才能从纷繁复杂的现象中抓住核心法律关系,形成自己坚实的观点,也才能说服法官接受我们的观点,更好地维护我们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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